【案例】第47441309号“众焰HOTFIRE”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来源: | 作者:pmo810949 | 发布时间: 2021-05-11 | 8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对其注册的第47441309号“众焰HOTFIRE”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识别重点、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几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任何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恳请贵局对本案的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综上所述,代理人特恳请贵局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撤销本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7441309号“众焰HOTFIRE”商标准予注册。

申请人对其注册的第47441309号“众焰HOTFIRE”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识别重点、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几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任何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恳请贵局对本案的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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