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第84856038号“强信Q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来源: | 作者:微冠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026-03-10 | 2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申请人对其注册的第84856038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微冠律师分析认为:

一、相关依据:

1、《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四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 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形同或者近似依照以下原则进行: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综上所述: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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