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代理申请人昆山市鹏程纸制品有限公司第40467899号“雅美奥”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来源: | 作者:pmo810949 | 发布时间: 2021-05-07 | 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对其注册的第40467899号“雅美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被异议商标经过审查,符合《商标法》注册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不构成类似,而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根据《商标的详细信息》得知,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曾有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被贵局核准注册。同理,被异议商标理应同样被准予注册。

      答辩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不构成抢先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品牌形象,答辩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一直是正当合法经营,没有攀附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其目的是试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美奥”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侵犯,被异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0467899号“雅美奥”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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