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代理申请人广州瑜塾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第37076922号“YOGAMAMA”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来源: | 作者:pmo810949 | 发布时间: 2021-04-29 | 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对其注册的第37076922号“YOGAMAMA”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被异议商标经过审查,符合《商标法》注册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的详细信息》得知,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曾有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被贵局核准注册。同理,被异议商标理应同样被准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具备知名度和驰名度,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片面性,对其知名/驰名的说辞不具有说服力。

异议人没有对“YOGAMAMA”标识进行在先使用,答辩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不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被异议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异议人也未能对不良影响之说进行任何事实证明。

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异议人异议理由中提到很多其他公司和个人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列举了很多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记录,其他人的行为与答辩人无关,这完全是主观恶意误导评审员用其他人的行为来类比答辩人的此次被异议商标行为,同时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前文所述事实。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其目的是试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YOGA”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被异议商标系答辩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答辩人申请取得被异议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答辩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意欲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品牌,且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为了维护个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恳请贵局给予公正的裁定,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7076922号“YOGAMAMA”商标准予注册。



       微冠知识产权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版权、诉讼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整合服务。

声明:素材和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同行学习交流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