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第43971339号“盖邦”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经调査,申请人发现引证商标1、2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分别多达102件、219件,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引证商标1、2所有人有意图地多次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而非出自真实使用需要的意图, 不存在与申请商标共存于市场的可能性,引证商标1、2所有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注册申请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品牌,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3971339号“盖邦”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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