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代理申请人上海同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43971339号“盖邦”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来源: | 作者:pmo810949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5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同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第43971339号“盖邦”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经调査,申请人发现引证商标1、2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分别多达102件、219件,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引证商标1、2所有人有意图地多次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而非出自真实使用需要的意图, 不存在与申请商标共存于市场的可能性,引证商标1、2所有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注册申请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品牌,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
      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商品与引证商标1、2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几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任何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恳请贵局对本案的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
      综上所述,代理人特恳请贵局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撤销本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3971339号“盖邦”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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