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代理申请人莆田市苏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34248420号“优能佳”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来源: | 作者:pmo810949 | 发布时间: 2021-04-07 | 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莆田市苏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0类的第34248420号“优能佳”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被异议商标经过审查,符合《商标法》注册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答辩人莆田市苏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10-24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在2019-12-27通过了审查,最终初步审定公告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经过一系列性审查并已初审公告,已充分表明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没有侵犯异议人的任何合法权利,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类似,而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字形、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答辩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不构成抢先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不具有驰名度,不应享受跨类保护。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其目的是试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优能佳”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被异议商标系答辩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答辩人申请取得被异议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答辩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意欲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品牌,且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为了维护个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恳请贵局给予公正的裁定,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4248420号“优能佳”商标准予注册。

        微冠知识产权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专利、版权、诉讼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整合服务。

声明:素材和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同行学习交流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