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关于第44406518号“淼3 M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pmo810949 | 发布时间: 2021-05-25 | 91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徐东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06518号“淼3 M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4180857号“淼淼MIAOM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4275号“淼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06986号“9淼JIUM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30174号“淼时尚MIAOSHI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601147号“淼磊遂MIAOLEIS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50977号“CG M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14027号“M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368538号“喵咪咪MIAOM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复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50977号“CG M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14027号“M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六、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在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由文字“淼”、数字“3”及拼音文字“MIAO”构成,其中文“淼”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淼 ”相同,拼音文字“MIAO”与引证商标八文字“MIAO”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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