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代理广西南宁连喆商贸有限公司第16028313号“贝肤亲”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答辩成功。
来源: | 作者:pmo810949 | 发布时间: 2019-12-07 | 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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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请求:

我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广西南宁连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附商标代理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就国际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文号为撤三20190000033216号《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按规定期限做出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答辩申请,恳请贵局维持注册号为16028313的“贝肤亲”商标(以下简称为“被撤销商标”)在指定商品“婴儿尿裤; 婴儿尿布; 卫生垫; 卫生巾; 卫生内裤; 失禁用尿布; 消毒纸巾; 产包; 失禁用衣”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事实与理由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国际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际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众所周知,企业品牌标识具有象征功能、识别功能,是企业形象、特征、信誉和文化的浓缩,一个设计杰出的,符合企业理念的品牌标识,会增加企业的信赖感和权威感,企业品牌标识就是一个企业或产品品牌的代表。在视觉要素中,品牌标识是核心要素,品牌标识能使相关公众更加容易、清晰地识别记忆一个企业的品牌。于是答辩人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注册了被撤销商标标识,作为其事业发展的核心进行推广使用,被撤销商标详情见下方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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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进行了明确地定义,即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其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和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其功能的发挥才是商标使用的核心,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最根本的标准就在于,该商标使用是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我国商标法设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本意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答辩人一直在合法有效的使用商标。答辩人通过上述列举的证据均能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以及规定期间内一直被持续有效的实际使用。

答辩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完全可以作为本案被撤销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不仅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使用,而且其实际使用被撤销商标的意图是长期一贯、持续至今的。答辩人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已具有一定规模,应认定为此种使用行为系“真实、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被撤销商标在市场上发挥商标的作用,应当维持注册,不予撤销,否则违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所以,恳请贵局从保护答辩人多年苦心经营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的利益考虑,对本案被撤销商标不仅不能被撤销,反而应当对恶意侵犯他人著名商标权利的人予以惩戒。

被撤销商标为答辩人长期持续使用,并成为答辩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而且本案被撤销商标作为答辩人公司的重要品牌商标,早已宣传、使用多年,该商标对于答辩人来说意义极其重要。撤三申请人的撤销行为明显存在恶意,答辩人强烈要求贵局依据我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裁定第16028313号注册商标继续有效。